据了解,在这期复审调查中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这次的涉案金额约为2000万美元。本次期中复审调查的审查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正常情况下,本次调查于2013年3月5日前结束。
对于该调查产品,2011年商务部曾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2011年针对欧盟和美国的该项产品调查是收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结果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征收4.7%至29.1%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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